我國政銀擔合作模式的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制度完善
為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領域的融資難題,由政府、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簡稱“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與增信合作模式在我國得到了廣泛應用與推廣。這種模式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與增信作用、銀行的資金優勢以及擔保機構的專業風險識別能力,有效撬動了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中的薄弱環節,成為普惠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通過制度完善加以解決。
一、當前政銀擔合作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 風險分擔機制不均衡,權責利有待厘清。 在實踐中,風險分擔比例的設計往往對銀行較為有利,部分合作中銀行承擔的風險比例較低,甚至存在“名義共擔、實際不擔”的現象。這導致風險過度集中于擔保機構與政府財政,未能充分發揮銀行在貸后管理、風險預警方面的主動性與優勢,影響了風險共擔機制的激勵相容效果。
- 擔保機構能力參差不齊,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 部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弱、專業人才匱乏、風險管控能力不足,過度依賴財政補貼和代償補償,自身“造血”功能不強。商業化擔保機構則可能因盈利壓力而抬高費率或趨于謹慎,偏離服務小微和“三農”的政策初衷。整體行業抗風險能力與業務承載能力有待提升。
- 信息共享與協同管理機制不暢。 政、銀、擔三方在客戶信息、信貸數據、風險狀況等方面存在“信息孤島”,信息不對稱問題依然突出。這增加了擔保機構的盡調成本和銀行的風險識別難度,也影響了代償追償的效率。三方在貸前審查、貸后監控、風險處置等環節的協同聯動不足,未能形成管理合力。
- 政策支持體系有待優化,長效機制尚不健全。 部分地區對政銀擔合作的支持政策存在碎片化、短期化傾向,財政補償資金撥付不及時、不穩定,影響了合作的可持續性。針對擔保機構的考核評價體系未能充分體現其準公共屬性,過度強調盈利指標,可能導致其風險偏好過度收縮或盲目擴張。
- 法律與監管框架需進一步明確。 關于政銀擔合作中各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關系、風險處置流程等,尚缺乏全國統一、清晰完備的法律法規依據。監管層面,對三類主體協同業務的監管標準、風險計量等也有待進一步協調與明確。
二、推動政銀擔合作制度完善的建議
- 優化風險分擔結構,構建激勵相容機制。 應推動建立更加均衡、動態的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應提高銀行在風險分擔中的實際責任比例(如不低于20%),并將其與銀行的貸款利率優惠、業務規模等掛鉤。探索建立基于長期合作與績效的風險分擔動態調整機制,使三方權責對等,形成正向激勵。
- 強化擔保機構能力建設,促進可持續發展。 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并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其規模與實力。建立健全符合擔保行業特點的公司治理、風險管控和內審體系。完善“以代償率和擴面降費為主要導向”的考核機制,弱化盈利考核,并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發展再擔保體系,為直保機構分散風險。
- 深化信息共享與科技賦能,提升協同效率。 推動地方政府牽頭,整合工商、稅務、司法、社保等公共信息,并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銀擔業務系統實現有序對接,搭建區域性的綜合金融服務信息平臺。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風險識別、定價和監控能力,降低運營成本,實現銀擔線上化、自動化高效協同。
- 完善政策支持體系,穩定各方預期。 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保持財政補貼、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支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優化資金撥付流程,確保及時足額到位。探索設立國家層面的融資擔保基金,發揮“穩定器”和“放大器”作用。對合作良好的銀行,可在監管評價、存款存放等方面給予適當激勵。
- 健全法律法規與監管協調。 加快研究出臺或完善關于融資擔保、政銀擔合作等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或行政法規,明確各方法律關系與操作規范。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財政部門、國資管理部門等的監管協調,統一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和風險隱匿,為政銀擔合作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政銀擔合作模式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困境的關鍵創新。未來需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持續的制度優化與協同改革,平衡好政策性與市場性的關系,有效分散風險、提升效率,從而更持久、更精準地服務于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dgdmy.cn/product/26.html
更新時間:2026-05-25 16:44:58